1.征地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测量为准。

2.征地面积:以手工现场测量.登记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地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地图为基础。

4.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执行。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补偿安置补贴之和为16倍,基本农田为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的,不予赔偿。

6.退耕还林地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在其他地方新建的房屋拆迁安置新宅基地,按照占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道。场地平整和基本工程费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市总部协调。宅基地审批和办理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土地办公室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收集的池塘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被征地村组自行修建池塘。此外,个案处理费增加3元/平方米,由各县(市、区)承担。

9.墓葬补偿标准:按市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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