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属于一种耕地。果园被征用时,果园权利人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耕地征用相关补偿,即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
根据不同的土地来源,果园补偿标准不同:家庭合同土地种植果园:遇到征用,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用耕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
其他土地种植果园的其他方式:根据公平原则,可以获得的补偿是提高土地生产力的相应补偿。例如,如果当事人进承包的荒山种植果园,应当将荒山与果园之间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给果园所有人。
从果树本身的分析来看,果树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的标准:早产期、初产期、盛果期和衰老期。有些地方根据新鲜果树的干直径确定补偿标准;第一季度果实补偿按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乘以产量计算。对于预期收入的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参照停产损失补偿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