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确定征地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的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应当有合法的项目,并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披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其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