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用户支付各种补偿。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或自找临时住所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每月给予补贴。
3.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者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的,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放弃一些权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
具体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协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地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协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取得房屋产权转让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贴 未提供周转房屋的临时安置补贴 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贴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迁房屋用户居住的,公式第二项补贴费为0;
(2)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的,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制度被撤销,建设制度虽然不被撤销,但不符合易建房屋的条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交换。具体计算为(拆迁房屋建设安全重置单价结合新 同区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用村或村民小组制度不撤销,具备土地建设条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拆迁单价结合新十价补贴)×拆迁建筑面积;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