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即集体所有权成为国有;土地征用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让,土地所有权不变,仍为集体所有。
(2)补偿项目不一致。除土地补偿、绿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外,征地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贴,而征地只是对原土地用户在征地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绿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贴。
(3)审批权限不同。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征地审批权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土地使用的性质是不同的。土地征用主要是将被征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可以建造永久性建筑(结构)建筑;土地征用主要用于临时施工现场、地质勘探、救援、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结构)建筑,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