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征用土地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用。
3.附件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件,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个人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费,安排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用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护被征用人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人分割、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