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征地,应当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民自愿返还的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的转让和新增耕地的土地开发和整理,首先使被征用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并安排相应的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土地利用单位应当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城市规划区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纳入城市就业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股息分红安置。对于收入长期稳定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与用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获得优先股。
4.远程移民安置。如果该地区确实不能为因征地而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政府可以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前提下,组织实施远程移民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