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绿苗补偿费。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是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耕地安置补贴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每人平均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

耕地安置补贴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城市郊区,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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