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让金:从11月1日起,我市取消了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5年时间的“门槛”。按原经济适用房购房款的8%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以上市交易。

2.个人所得税:转让5年以上(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5年以上(含5年)不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未满5年的房屋,无论是否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应按成交价的2%缴纳。

3.营业税:转让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和非普通住房,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的营业税;转让不到5年的普通住房,按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的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交易价格征收5.55%的营业税。

4.交易费:按3元/平方米缴纳。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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