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未具有法律效力的;
2.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
4.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判决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被中国法院承认;
5.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