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达到残疾程度,伤者可以索赔7个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2.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除第一条的费用外,还可以要求以下补偿项目(6):。残疾辅助设备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等。
3.死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以下六项费用: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费和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和失业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