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具体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和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2.车辆勘察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出经鉴定中心审批的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当根据调查后确认的车辆损坏情况,按照实施细则进行维修。更换或重置的价格成本评估标准,计算损失金额,作出评估结论,出具价格评估书,并加盖评估单位印章。原则上,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评估结论。情况特殊的,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长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住所。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当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评估和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