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接收情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疾继续工作延误的,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合理的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确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配制情况确定。

3.《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利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法条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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