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需要赔偿交通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包括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作延误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丧葬费用、住宿费、工作延误损失等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