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车辆购买保险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增加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和康复护理费用。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保险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强制保险)和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存在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综合上述,如果交通事故赔偿与公司的税收有关,只要资金符合条件,就可以选择税前扣除,赔偿也属于实际金额,符合税收条款,因此,在处理咨询,避免逃税。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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