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以殴打人员的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嫌疑人逃跑的,应当在网上通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的人;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在其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向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定性为公安案件的,公安案件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内未发现的,公安机关不能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