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部分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前,为准确计算赔偿金额,将委托评估机构对残疾登记进行评估。但在诉讼阶段后,肇事者将以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评估结论无效为由进行辩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者申请重新评估并支付评估费用,法院将允许没有特殊情况。但这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进度;此外,由于评估费用昂贵,受害人往往需要提前支付一笔钱,最终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因此,建议交通事故受害人认为其伤害程度可能构成残疾水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残疾水平评估。事后评估费用可纳入赔偿请求,并根据判决确定各方的责任规模承担评估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