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告受过劳动教育;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取消了城市户口。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士兵,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