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不得延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判期限。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可以转入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审判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因此,诉讼离婚案件的审理时间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三个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离婚诉讼可以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时间,所以判决的期限在不同阶段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