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一审判决送达15天后,双方未上诉的,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离婚判决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第二天起计算上诉期间,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第二天起计算;
(2)双方不同时收到,分别计算上诉期;
(3)一审判决上诉期限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假期,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期日。
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明,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与民政局的离婚证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需要更换有效的离婚判决。但离婚判决应与有效证明一起使用。
法院不主动出具判决生效证明的,当事人收到离婚判决文件后,应当在文件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生效证明,以免在今后处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