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按0支付。5%。诉讼费由原告预付,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提前支付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前支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人与双方责任的比例。如果原告在支付诉讼费后撤销诉讼,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但是,如果预付确有困难,可以在预付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减交或免交。
原告在预付款期内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未提前支付,或者申请延期或者减少,未经人民法院批准仍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依照自动撤销诉讼处理。根据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