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被收养人照片。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

3.状态证明及复印件。

4.职业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被送养的,应当提交送养书面意见和子女证明。

2.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而单方面送养的,送养人应当单方面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被收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监护人被送养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于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生母单方面送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面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的书面文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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