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由于现役军人入伍前必须取消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要办理军人身份证,由军队统一管理,现役军人住所为军事单位所在地。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派出地为常住地,但不排除部分军人未取消常住户口。
因此,军事离婚案件类似于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处理,即被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军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的判断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不同。以前,中国法院对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定,区分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现在这项规定已经废。根据中国法律,不仅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军事法院也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