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

包括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问题、监护人悔改、监护人接受教育指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未成年人意愿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权被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护理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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