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以通过执行一定的程序在中国生效。
1、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范围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中国人民法院承认离婚判决的有效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确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在判决中,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得在申请范围内,人民法院也不得承认。
二是实质性审查。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审查外国法院的判决,不承认以下五种情况:
1、判决尚未具有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无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判决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被中国法院承认;
五、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