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推迟审判是审判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审判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出庭的,应当及时向法官报告情况,合议庭应当确定是否需要推迟审判或者暂停诉讼。
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暂停诉讼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裁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撤销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