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规定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反对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同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让委托第三方代理人的,应当经代理人同意或者批准。委托代理人经代理人同意或者批准的,代理人可以直接指示委托代理事务的第三人,代理人只对第三人的选择和第三人的指示负责。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批准的,代理人应当对委托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需要转让委托第三人,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执行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限制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的职权范围,不得与善意的对抗。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催促被代理人认可。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认可。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可之前,善意的对方有权撤销。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形式进行。行为人的行为未被认可的,善意的对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认可的利益。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