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实施前,则按事实处理婚姻。除非双方愿意补发婚姻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向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协议。
另一种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同居时间发生。这种情况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没有离婚问题。但是,法院可以接受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法院不接受法院单独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