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第十条,根据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具体离婚赔偿金额应具体,并结合区域经济水平的具体分析。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精神损害严重的,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权人特别恶劣,受害人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可能高于上述赔偿。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