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离婚赔偿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根据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干预;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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