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第三方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离婚诉状和一份副本。起诉书中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含房地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关系。
(7)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2.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也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因此,如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