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是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工作性质、地址等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已婚的婚姻状况证明,你只需要颁发结婚证明。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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