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有监护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不能保证子女本,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的。如果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或殴打子女,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在一起,并有能力抚养他们。如果子女年满10岁,另一方有能力抚养子女,则应充分考虑子女关系的变化,以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4)如果还有其他合法的理由需要改变。如果有监护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而难以让孩子接受良好和可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改变监护关系。如果上述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并要求改变监护关系,法院一般会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