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她也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之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们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此外,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子女与父亲住在一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2.哺乳后由谁抚养孩子的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与他们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性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与孩子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能够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予以许可。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子女与一方生活,抚养人应当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经核实,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子女的所需费用,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的,不得单方面承担全部抚养费。
4.如果父母双方与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根据以上对相关情况的分析,在争取子女监护权时,要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收集对方不利的证据,增加争夺监护权的权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