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因此,18岁以上的人是成年人。如果他们上高中,他们可以要求父母抚养他们,但大学教育费用的负担不是他们父母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成年子女的父亲自愿支付或协商后由父母支付成年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法律不禁止。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法律抚养义务通常仅限于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如果他们的孩子是成年人,他们不必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