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婚姻法》规定,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两个子女的负担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收入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