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金额: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将其财产折扣给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支付至子女18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