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法律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作为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但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如果对方不需要支付赡养费,也不能支付赡养费,但对方有权随时要求赡养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主要是由于特殊情况下的减免,一般有两种:
(1)抚养子女的父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
(2)父母因某些困难确实无法或无法支付赡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支付金额。但是,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减免方的情况有所改善,并有能力支付赡养费,应按原金额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免除赡养费,但在赡养费方面,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不能免除,另一方不得以减免赡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