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一般法院将判决另一方在每月单周或两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或者可能有一到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显著影响儿童的成长和健康,或者10岁以下的儿童显然不愿意被另一方探视,可以另行起诉法院暂停另一方的探视权。此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另一方探视儿童的权利。

次数规定

一般来说,协商是主要的。双方不应按照实际便利的原则确定太多。离婚时,具体方式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作出判决。

一般每月两三次,情况不同,法院判决也会不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数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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