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不造成人员伤害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犯罪;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七)故意损坏、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之一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理论上对逃逸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犯罪后表现,认为交通事故后逃跑和重伤受害者后来死亡,两者相互依存,逃逸是交通事故行为的继续,死亡是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但心态与进一步行为无关,也没有独立意义,或者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的心理作用,使事故结果进一步加重;
二是独立行为理论,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逃逸行为是独立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按吸收犯处理;
第三种是分别情况。认为交通事故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逃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在过失控制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自由放任的故意控制下进行的,那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仅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未逃离(或未逃离)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逃跑后,也应视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
构成情节加重犯罪,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确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肇事,如果不知道,自然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调查的动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第三,虽然履行了救援义务,但逃避责任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