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后,客户应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告;汽车保险公司内部接到报告后,客户将立即填写《业务事故登记表》。
2.在接到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检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索赔文件。
3.签署审计索赔文件业务部门。各保险分公司内部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索赔文件,向客户解释需要支付的文件,并返回客户。在事故报告(索赔)书(一式两份)上签署完整文件后,将黄色联合交付给被保险人;整理索赔文件和存储的数据后,交给财产保险部。
4.所有赔偿案件的理算审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核赔部负责人审查。
5.批准交主管理赔经理在产保部权限内的赔偿案件;超出产保部权限的逐级报告。
6.赔偿结案。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