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双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死亡的,自丧葬结束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伤害的,自治疗结束或者残疾之日起调解;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损失之日起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10天。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交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交调解终止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