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报告后不履行现场等候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将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留给伤者或家属;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8.未经协商达成协议或未经协商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被迫离开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