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更,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

3.当事人在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驾驶车辆,遇红灯继续通行;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穿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发生道路上其他车辆或行人的交通事故;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划伤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划伤行人的;

7.当事人依法在人行横道上行驶车辆划伤的行人;

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9.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装载物在遗洒、漂浮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越同一方向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立即调查现场,并根据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责任处理。对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议后,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赔偿有关损失。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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