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的计算公式是误工收入乘误工时间。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1)受害人应当证明其固定收入必须有劳动合同、工作卡或工资单、银行对账单等合法证据。

(2)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其供应单位未扣除或者全部扣除其收入的,不得赔偿或者减少损失的工作费用。对于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可以向受害人的供应单位申请调查。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不停止支付因病请假的员工或者员工的工资,而是按照当地规定扣除部分工资。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冶金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则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固定的接待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如果受害人因伤继续错过工作,错过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因此,错过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类: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确定残疾的,以病历或住院总结中医建议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结束之日起。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确定残疾的,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固定残疾日前一天。

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GB18667-2002》(简称《道交标准》,系国家强制性标准)两个概念:

A、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B、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2、《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B/T521-2004)》(简称《误工日评准则》,系国家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委会归口管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从法医学上讲,评定伤残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对于误工日评定的时机,《误工日评定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治疗终结是指医学上没有办法继续治疗,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没有效果的状态。误工日评定的时机与伤残评定的时机是一样的,即治疗终结后。有的伤者出院后即已治愈,有的伤者即便是出院了,但仍有不适之处,如行走时下肢关节仍然疼痛,或遇天气变化而腰部疼痛等症状。即使有这些症状,继续住院治疗也不能使这些症状消失,一般情况下,临床医师在伤者出院时提出医嘱,建议伤者休息一定时间,在休息中凭借人体自身机能恢复健康。只要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认为已经治愈,误工日评定时机就已经成熟,无论关节痛还是不痛。如果治疗终结后,伤者在休息期间又发生严重的并发症,需要住院的,应当继续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因此顺延。治疗终结后,何时进行评定,只要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不影响伤残等级的轻重和误工日时间长短的确定。误工日计算公式是,误工日=住院治疗终结天数治疗终结后休息天数。误工日评定,由具有临床法医学资格的人员,根据伤者治疗情况和伤者的个体差异,结合法医学临床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符合医学规律,是可以信赖的。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或者治疗终结后因伤残需要继续休息(继续误工)的,可以参照《道交标准》评定时机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定。不能仅凭伤者个人意见就确定继续需要休息(继续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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