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残疾,需要残疾评估,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天内,即直接损害或并发症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受伤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评估,公安机关可以评估。受伤当事人不申请的,视为一般伤害。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将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残疾评估的,可以在收到评估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书面重新评估。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残疾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
《工伤保险条例》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