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只能处理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的强制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机动车逆行事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