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补贴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笔钱的支付应该根据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来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即要钱,则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如果被征地农民选择调整土地安置,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村移动土地中划出土地供被征地农民耕种,则应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当然,安置补贴的4-6倍并非不可变。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上述费用不足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使安置补贴和土地补偿总额达到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从保障民生出发,规定土地补偿安置补贴总额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保持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补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