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补偿。
1.被征地村或村民组建制度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建设安全重置单价结合为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3)被拆迁房屋评估采用重置法的,按照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的,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地区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村或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一)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2)具备土地建设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区申请宅基地新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拆迁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新 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用村或村民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房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不具备土地建设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房。其原则应当是不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