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按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或者个人,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